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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
违背本人相关事宜汇报要求,隐瞒不报,剧情偏重的,予以警示、记过或是记大过。
第二十九条
伪造、仿冒自己档案文件的,予以记过或是记大过;情节恶劣的,予以退级或是免职。
第三十二条
(二)徇私舞弊,骗领职位、职务级别、衔级、级別、职位和员工级别、技术职称、工资待遇、资质、文凭、学士学位、殊荣、奖赏或是其他利益的;
第三十九条
(三)工作上有徇私舞弊,欺诈、蒙骗个人行为的;
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以及工作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对刑事追究的领导班子和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解决:
(节选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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